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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规则解析与实务指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05 17:12:32 点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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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的管辖确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执行管辖有明确规则。一般情况下,可由审人民法院执行。比如,A地的甲公司与B地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在A地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胜诉,若乙公司不履行判决,甲公司可向A地基层法院申请执行。

也可选择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若乙公司在C地有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C地基层法院与A地基层法院同级,甲公司也能向C地基层法院申请执行。需注意,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要提供该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如房产产权证明、银行存款信息等。

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的执行,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例如,某法院作出了实现担保物权裁定,而被执行财产在另一同级法院辖区,权利人可自行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

商事仲裁裁决执行管辖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将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若乙不履行,甲申请执行时,若乙住所地在D市,或者乙在E市有财产,甲可向D市中级人民法院或E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若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在国外且财产也在国外,申请人需直接向国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例如,某国外仲裁机构裁决需在中国执行,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需香港特区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向香港特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需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需澳门特区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向澳门特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初级法院提出申请。需明确,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选择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能通过协议等方式改变法定执行管辖法院。

劳动仲裁裁决执行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案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类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确定。比如,某劳动仲裁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某县级市,若该县级市基层法院依据当地级别管辖规定受理此类执行案件,申请人可向该基层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同样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确定。假设甲持有公证债权文书,乙为被执行人,乙住所地在某地级市,且该地级市中级法院依据当地级别管辖规定受理此类案件,甲可向该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外国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管辖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若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无互惠关系,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生效离婚判决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某国法院判决需在中国执行,若该国与中国无相关条约和互惠关系,当事人申请可能被驳回,此时当事人可向中国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选择管辖、管辖竞合及管辖权争议处理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更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丙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分别在F市和G市,且F市、G市的法院对执行案件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向两个法院都提交了执行申请,此时由更先立案的法院负责执行。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比如,H法院在立案后发现I法院已对同一执行案件立案,H法院应撤销案件,若已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等措施,要将控制的财产交给I法院。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J法院和K法院因执行管辖权产生争议,先自行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需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管辖权异议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被执行人认为立案执行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例如,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认为执行法院无管辖权,应在十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若认为异议成立,会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正确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内容为你详细梳理了执行案件管辖法院确定的相关规则与实务指引,不知道是否满足你的预期?如果你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执行案件管辖还有疑问,或者希望看到更多实际案例分析,都可以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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