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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新闻

债务催收中的法律风险这些坑企业千万不能踩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7-24 10:03:28 点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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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债务催收中踩坑,往往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没把“法律规定”变成“可操作的动作”——明明知道不能暴力催收,却不知道“替代方案”;明明想保诉讼时效,却不知道“怎么留证据”;明明赢了官司,却因为没做保全拿不到钱。以下是企业最常踩的6个法律坑,以及直接能用的解决步骤,每一步都对应具体场景和工具。

坑1:用“围堵/骚扰”代替“合法催收”,反被对方告“侵权”

很多企业催款时会派员工堵在债务人公司门口,或者给对方的客户、家属打电话“施压”,但这种行为直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单位秩序)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轻则被拘留,重则构成“寻衅滋事罪”。更糟的是,债务人可能反过来起诉企业“名誉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替代方案:发“有法律效力的催收函”,用“文书送达”固定证据
催收函不是“催款通知”,而是中断诉讼时效、证明债权的核心证据。写对这4点,比10次围堵有用:
1. 写清楚“谁欠谁”:抬头写债务人全称(企业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要写身份证号),正文明确“截至XX年XX月XX日,你方欠我方货款/借款XX元(附对账单、合同编号)”;
2. 给“明确的履行期限”:不要写“尽快还款”,要写“请于收到本函后3日内支付全部欠款”;
3. 列“法律后果”:明确“如未履行,我方将依法起诉,追究你方逾期利息(按LPR4倍计算)、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损失”;
4. 留“送达证据”:用EMS邮寄,信封上写“XX公司/个人 催收函(XX合同欠款)”,保留底单和物流记录(EMS官网可查“妥投证明”);如果是电子送达,要让对方在微信/邮箱里回复“已收到”(比如发微信:“XX总,催收函已发你邮箱,确认收到请回复”)。

坑2:乱查债务人财产,踩“个人信息保护”红线

企业为了找财产线索,常找第三方“侦探”查债务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甚至家属的工作单位——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非经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一旦被债务人举报,企业可能面临“5000万以下罚款”(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

合法查财产的3个渠道,不用找“侦探”
1. 用“公开信息平台”查企业: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查债务人的工商信息(比如股东认缴出资、对外投资、涉诉情况),这些是“公开信息”,合法;
2.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如果知道债务人有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但没具体信息,可以让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令去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需要提供“初步线索”(比如“债务人在XX小区有房产”“债务人的银行卡号尾号是1234”),法院才会批准;
3. 查“应收账款”:如果债务人是企业,可以查它的“应付账款”(比如通过它的客户了解“是否欠它钱”),但要注意:只能通过公开渠道(比如对方的年报)或律师调查,不能非法获取。

坑3:合同没写“送达地址”,起诉时找不到人

很多企业签合同时没约定“送达地址”,催收时债务人故意换电话、搬地址,导致法院传票没法送,只能“公告送达”(耗时60天),拖慢回款速度。更糟的是,债务人可能以“没收到通知”为由,否认债务。

合同里加1条“送达条款”,解决90%的“找不到人”问题
直接复制这段到合同里:
“本合同项下所有通知、文书(包括催收函、起诉状、传票等),均以以下地址为送达地址:
甲方(债权人):XX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人:XX,电话:XX;
乙方(债务人):XX公司/个人,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人:XX,电话:XX;
一方变更地址的,需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邮寄送达的,EMS寄出后3日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的,微信/邮箱发送后1日视为送达。”

这样即使债务人换了地址,法院也能按合同里的地址送传票,不用公告。

坑4:忘记“中断诉讼时效”,钱变“死账”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是3年——如果3年内没催款,债务人可以“时效抗辩”,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诉求。很多企业因为“没留催款证据”,明明债权存在,却赢不了官司。

3个“10分钟就能做”的动作,中断诉讼时效
1. 让债务人写《还款承诺书》:不用复杂,写清楚“本人/本公司确认欠XX公司XX元,承诺于XX年XX月XX日前还清”,签字(个人按手印,企业盖公章);
2. 打催款电话并录音:电话里说3句话:“XX总,你欠我们公司的XX元(明确金额),约定XX月还(明确到期日),现在该还了吧?”对方只要回复“再等等”“下个月还”,录音就有效——注意:要录下通话时间、对方的声音(比如先问“是XX总吗?”);
3. 让债务人还“1块钱”:哪怕债务人只还1块钱,也能中断诉讼时效——因为“部分履行”视为“承认债权”,记得要开收据(写“收到XX公司/个人还来欠款1元”)。

坑5: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因为没做“财产保全”

很多企业起诉时只想着“赢官司”,没做财产保全,结果债务人在起诉期间把财产转移了(比如把钱转到亲戚账户,把房子卖了),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保全要“赶早”:诉前保全比诉中保全有用
1. 诉前保全:起诉前就向法院申请,需要做3件事:
- 提供“等额担保”:不用押钱,找保险公司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是保全金额的0.5%-1%,比如保全100万,保费5000元);
- 提供“财产线索”:比如债务人的银行账号(可以通过之前的转账记录查)、房产地址(通过房管局公开信息查)、车辆车牌号(通过车管所查);
- 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明确“请求冻结债务人XX银行账户内的1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XX房产”。
法院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冻结对方财产——这样债务人想转移也来不及。
2. 诉中保全:如果起诉时没做,开庭前也能申请,但要趁早——比如起诉后1周内申请,不要等开庭再提。

坑6:利息约定“过高”,法院不支持

很多企业为了“威慑”债务人,在合同里写“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利率180%),但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逾期利息不能超过LPR的4倍(2024年LPR是3.45%,4倍就是13.8%)。超过部分,法院不会支持,等于白写。

合法利息的“标准写法”,法院支持
直接复制这段到合同里: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是“借款合同”,还可以加“借期内利息”:“借期内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按LPR的4倍计算”——这样既合法,又能覆盖资金成本。

最后:日常管理要做“台账”,避免“忘记催款”

很多坑都是因为“没记录”——比如忘记诉讼时效、忘记债务人的地址。最简单的办法是建一本《应收账款台账》,每笔债务记5项内容:
1. 债务人名称/身份证号;
2. 债务金额(本金+利息);
3. 到期日;
4. 催收记录(比如“XX年XX月XX日发催收函,EMS单号XX”“XX年XX月XX日打电话,录音存于XX文件夹”);
5. 诉讼时效到期日(比如到期日是2024年10月1日,诉讼时效到期日是2027年10月1日)。

每周更新一次,用颜色标注“即将到期的债务”(比如红色标注“30天内到期”),这样不会错过任何催款机会。

债务催收的核心不是“逼对方还钱”,而是“用法律工具固定债权”——把“口头承诺”变成“书面证据”,把“模糊的约定”变成“明确的条款”,把“被动等待”变成“主动防控”。以上6个坑,每个都有“直接能用的解决步骤”,企业只要照做,就能避免90%的法律风险,把“死账”变成“活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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